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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章程
(2008年3月5日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Shanghai XingZhi Education Promoting Association )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本市热爱、弘扬陶行知先生伟大的爱国精神和教育思想的老一辈教育、宣传、科技工作者等社会人士及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推进教育创新,学习、宣传、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素质教育和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行知教育思想研究和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和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教育委员会合作,共同促进和发展“行知教育”。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业务范围是:创办学校,发展教育服务事业;组织教育培训;开展咨询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教育工作,积极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和爱国精神。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一般为25—30人)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本团体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办公室)、教育培训部(行知教育中心)、对外合作部(国际教育发展部)。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一般情况下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为15--17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中共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党组(或党委)党组织受中共上海市教委直属机关党委会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以单位会员会费为主;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属团体集体所有,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